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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08.24 文章来源: 字号:[ ]


贵阳市乌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提要]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当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的行为。

     第四条 本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和可控性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涉及20人以上的职工集体共同诉求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凡涉及征地达20亩以上,或拆迁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或涉及户数达20户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五)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凝冻、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人员聚集达200人以上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文体活动、节庆活动、民俗活动、商业活动、公益活动等);

 (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责任

     第八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报告,并依据评估报告做出相应决定,对决定事项负责。其中重点责任单位包括: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物价调整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涉农事业单位改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种子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校区建设、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招生就业、教师待遇、职称评聘、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涉劳、涉保事务中的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企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事关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政策、城乡规划重大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建监察执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涉水事务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水利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中的拟上重大卫生民生工程及拟实施医药卫生改革、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市政、环卫设施规划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策规划、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涉及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以及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其它问题或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提供咨询参考。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五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市、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符合“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三)可行性。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的影响,对所涉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该重大事项有无强烈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该重大事项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否有相应的风险规避、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稳定因素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根据评估项目建立相应的评估小组,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咨询或研究机构,通过收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评估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评定出风险等级标准,根据拟决策事项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从高到低划分为一、二、三、四级风险等级评价,并由此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建议。

    (一)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国、全省、全市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评定为一级;

    (二)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区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评定为二级;

    (三)决策事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内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的,评定为三级;

    (四)决策事项不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不会给改革发展带来影响的,评定为四级。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开展评估工作情况;

  (三)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是否实施的建议;

    (四)应对措施、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成立由维稳部门牵头,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分局、群工中心、政研室、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责任主体报送维稳部门进行审查。维稳部门应当自收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小组可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向责任主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应当将经审查通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同级群工委备案。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按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报送重大政策起草、重大决策建议、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工程报告、重大活动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经维稳部门审查同意、经群工委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作为研究决定、立项审批重大事项的重要前置依据。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决定。

     对作出可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责任主体或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确实需要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同级党委、政府或其指定的责任主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预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事项,当实施环境有较大变化,具备有利条件,拟启动实施前,责任主体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乌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筑党办发〔201126号)和《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筑党办发〔201127号)及《乌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力争通过考核,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并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实现我县政治、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区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管企业。

    三、考核方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核工作将依据日常工作情况、半年总结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区委群工委、区委政法委统一组织实施。

    四、考核主要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建立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考核体系。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或配合、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2.做到应评尽评。年初拟定本年度拟实施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重大事项统计表,临时决定的重大事项随时填报。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都要制订详细的评估方案,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做到应评尽评。

 

    (二)规范开展风险评估

    1.针对不同的重大事项成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增强风险评估工作的针对性。

    2.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实地踏勘、召开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3.对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三)充分运用评估结果

    1.由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提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具体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维稳部门审查,报群工委备案。

    2.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针对预测的不稳定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稳控措施。对已经通过评估审查并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在第一时间化解不稳定因素。

    3.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定政策、作决策、推改革、上项目、搞活动的必经程序,把“源头治理”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建立评估工作档案。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每开展一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建立一个工作档案,做到一事一档。

    (四)加分减分因素

    1.加分因素。工作上不断创新,有思路、有亮点、有经验,得到上级肯定,并且在本地本单位召开全国、全省、全市及区级现场会的;调研文章、工作简报等被中央、省、市级媒体采用或转发的。

    2.减分因素。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行动迟缓、开展不力,出现不稳定因素,导致群众进京到省到市非正常上访的酌情扣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风险评估工作单项考核将不计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成绩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全年群众工作目标考核、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成绩。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要通过考核来促进工作落实,发现工作亮点并及时上报、交流推广。

    (三)要对照本细则和《乌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各项制度。

    七、其他

 

本考核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http://www.intpec.com/zhengcefagui/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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